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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全国推广版政策新进展

整理编辑:百利来注册香港公司中心 最后更新时间:2016-05-12 点击:

自2016年5月3日起,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与1月开始的试点政策相比,全国推广版政策在哪些方面有了新进展?

全国版的新进展
 
进展一,是将实施范围由此前的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地自贸区企业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进展二,是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其跨境融资规模与自身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挂钩,杠杆率设定为1,与企业相同,略高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进展三,对于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内保外贷和衍生品交易等服务产生的或有负债,在此次132号文种中明确规定按公允价值规模而非名义本金规模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全国推广准备好了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自1月25日在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试点,到现在的全国推广,虽然时隔不到四个月,但从试点的情况看,市场反映积极,政策效果良好,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和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外向型企业已经成功在该框架下从境外融入了资金,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扩大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此外,在试点过程中,金融机构提出的很多宝贵意见,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也被吸纳入此次发布的新政策中。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广至全国范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设置并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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