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撤销注册香港公司有何规定?
答. 有关公司必须为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291AA(16)条指明的公司,或根据该条例第XI部登记的公司,及符合下列规定者:
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或运作三个月以上;
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及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2、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在递交撤销注册申请之前,是否需要提交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存档?
答. 是,公司必须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否则会被检控。
3、在递交撤销注册申请后,如何取消商业登记?
答. 本处若批准撤销注册的申请,即会于约五个工作天发出信件。关于商业登记的事宜,请致电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查询(电话:2594 3146)。
4、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我怎样可得知何时刊登宪报公告?
答. 有关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7)及(9)条在宪报刊登公告的资料页,将载于公司的公众记录。你可登入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或前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本处的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以公司编号查阅文件索引,看看资料页是否已存档。政府宪报一般逢星期五出版。本处通常在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后三个星期左右,刊登第一份宪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