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经营者的税务责任-----保存业务纪录
1. 税务条例第51C条规定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其应评税利润易于确定;
2.该等纪录须保留为期最少7年;
3.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办税务条例的规定,最高罚款为$100,000;
4.税务条例所列出的纪录,包括:
a. 记录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开支的帐簿;
b.凭单、银行结单、发票、收据;
c.该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的资产及负债纪录;
d.该人日常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项的一切记项的纪录;
e.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货品买卖─
i. 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时所购买及售卖的一切货品、出售的纪录,该纪录须显示有关货物及买卖双方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该等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及买卖双方的身分,以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发票;
ii.该人于年结当日所持的营业存货的陈述书,以及清点存货的一切纪录,而有关的营业存货陈述书乃根据该等纪录而编制的;
f.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提供服务,须显示所提供的服务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各记项的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