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 初期免税额:建造成本的20%
-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4%
-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2)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4%
-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3) 机械及工业装置
- 初期免税额:资产成本的60%
- 每年免税额:按资产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10%,20%,及30%。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结余免税额」。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结余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