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内幕交易案的启示
整理编辑:百利来注册香港公司中心 最后更新时间:2013-12-16 点击: 次
香港证监会日前公布历时逾6年的前摩根士丹利高管杜军涉嫌内幕交易案件的最终裁定结果,杜军因涉嫌有关中信资源控股股份的内幕交易,需要向297名投资者支付2390万港元。这是香港法庭首次就内幕交易案颁发回原状命令,意义深远。
所谓“回原状命令”的通俗解释即普通投资者因内幕交易受损有权回复到交易前的状态。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表示,该案带来的明确信息就是不法行为的后果,包括复原或补救的成本,均应由违规者负责,而不应由无辜的投资者或市场来承担。
资料显示,时任摩根士丹利亚洲董事总经理杜军于2007年涉嫌利用内幕消息购入中信资源股份,交易共涉及2670万股,最终获利3000余万港元。香港证监会自2007年7月提出为当时的投资者追偿,并冻结杜军内幕交易所得利润。而最新的宣判是香港法庭首次就内幕交易案,裁决回应了证监会提出的民事诉求,至此对杜军展开的民事法律程序宣告终结。
在本案中假如杜军的交易对手知道自己的卖盘可能与非法内幕人士进行配对,便不会出售股份,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2)(b)条,他们有权回复到进行交易前的状况。但由于杜军已将中信资源股份卖出,无法向交易对手交回股份。不过,通过向交易对手作出金钱赔偿,可令他们回复到进行交易前的状况。
该案件的宣判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部门在处理相关内幕交易的民事诉求方面有重大借鉴意义,尤其是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方面提供了良好的范例。据悉,8月中旬所发生的光大证券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中有大批投资者受到损失,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包巨芬因内幕交易起诉光大证券申请民事赔偿的案件。然而,在中国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等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撑。
我们可以学习借鉴香港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实行三级监管制度,券商做好第一线监控,如发现账户异常交易,突然大量买入又突然卖出,而恰巧和此后重大消息在时间环节上吻合,疑似内幕交易,应及时向管理层举报,交易所和证监会也要高度防范;此外严惩市场中违法者,将不法行为的后果,交由违规者承担,从而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