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谈香港问题再变脸
整理编辑:百利来注册香港公司中心 最后更新时间:2014-11-24 点击: 次
在APEC会议前和会议期间,美国的态度尚可,国务卿克里说香港普选要依照香港基本法,总统奥巴马说美国政府没有介入香港的“雨伞革命”。但APEC的靓茶未凉,美国就开始变脸。先是奥巴马公开表示香港学生争取普选是普世价值,接者有议员提议要修改美国与香港政策法,接下去美国国会有两个委员会又出来肆意批评。一个是“美中经济安全审议会”(ESRC)公布2014年度报告,其中有20页涉及香港。另一个是“国会─行政部门中国委员会”(CECC)召开的听证会请香港末代总督彭定康录影听证,听证会之后可能还有下文。
前者审议会指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政改框架违反香港基本法和联合声明,说北京想控制特首普选的结果而排除民主派人士获得提名,胡说特首的爱国者标准混淆不清,建议国会通过决议,敦促中国让香港实行有广泛代表性的特首提名,并更新美国与香港政策法。彭定康在后者委员会的听证,一方面攻击特区政府拖延,无意与学生对话,赞扬奥巴马挺身而出支持学生运动;另一方面指责中国政府抗拒民主,8 31决定违反联合声明。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和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已经做了回应,强烈反对美国和英国的彭定康干涉中国内政。特区政府宪制及内地事务局也两度以政府发言人身份发表了四点声明,大意是:(一)香港政改是中国内部事务,外国政府和国会不应当干涉。(二)香港特首普选的依据是基本法,不是联合声明,该声明没有提到普选。(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特首和立法会在香港政改中都有一定角色。(四)特区政府与香港社会各界包括学界都一直保持沟通。
被彭定康指摘为办事拖拉的特区政府,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分别作了回应,应当说是非常迅速的。从官方应对的角度说,点到了香港的普选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也回应了美国国会的委员会和末代港督的部分指摘也是值得表扬的。然而,从政治公关的角度来分析,则尚有可改进之处。
其实,不论是美国国会议员,还是香港末代总督,其放话目标并不仅仅是美国的国会,甚至也不限于中国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其放话对象是中国人民和香港市民。其放话目的,是希望在中国内部和香港特区内部造成困惑,制造疑虑,引起纷争,对所在国、所在地的政府管治起干扰和破坏的作用,起到正常外交起不到的作用,为本国的外交政策服务。更宏观地说,是为美国的重返亚洲、进行战略再平衡服务。
由此观之,不难看出曾是英国保守党主席、也是继任马卓安的热门彭定康当了一个听证会的小傻瓜。英、美都是宣传策略的高手,如英、美两国在香港政改问题上有共同利益,彭定康倒也无可厚非,但他在听证会上对本国同党中人执政(但首相不是我)的政府似有微言,可以证明这两国当下并非穿?同一条裤子,作为英国“曾经的”政要却为外国的美国说话,似乎有点那个。至于他为过去当港督的旧相识说话,倒也有可能。但官场是非多,他要为二十年前的老相好铺平政坛之路,恐怕力有不逮,妄费工夫。
对审议会的报告,在特区政府的四点声明之外,笔者想有三点补充。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内容。政改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尊崇,其决定是不可撼动的。然而,关键问题还是该决定符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由于选举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两者都有“广发代表性”的法律要求,后者按前者的人数、构成和产生方法组建并无不可。对特首提名,早在基本法制订的1990年,已决定普选前根据附件一,普选后根据第45条。而第45条有“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式提名”的要求,解读为过半数票亦无不可。至于候选人名额,是机构提名的要求,机构提名是需要有名额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违反基本法,就好比说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决定和判决违反美国宪法一样,是相当可笑的。
二是提名委员会的筛选问题。美国总统候选人由两大政党分开提名,排除了第三党的提名。香港提名委员会是合并提名,但各界别乃至各政党的代表人物都可循四大界别参选成为提名委员,没有排斥任何政党,比美国排斥第三党要好得多。香港基本法的这一制度在1990年已经通过,但1991年,香港才有所谓“民主派”政党参选立法局分区直选。就基本法立法原意而言,岂能认定为筛选民主派政党人士称为候选人呢?推选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包括以后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历届都不可能是固定的,其中香港泛民主派人士也不少。如果当年泛民主派人士不杯葛,其人数可能更多,现在输打赢要,岂能服人。
三是爱国者的标准。内地、香港的学界和官场都有不同的说法,目前还没有共识,这说明在这个大问题上,内地和香港都充分享有言论自由。美国是以效忠宪法作为标准的,而且规定要在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才能参选。在这方面,美国有可取之处。香港可以从善如流,明确以效忠宪法和基本法作为爱国爱港的法律标准,令美国国会满意,想必美国国会不会要求效忠美国宪法的人才能参选香港特首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