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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财政司司长在2008-2-27的财政预算案中,对减免利得税税务提出了如下建议。
结帐日在2007-4-1――2008-3-31之间的香港有限公司,公司当年有盈利的,在缴交利得税时,可以减免2007-2008年度最后评税的75%的税款,每个公司以HKD25000为上限。同时,还可以享受利得税由17.5%降低至16.5%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