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及简介
常驻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是代表隶属公司在中国(地区)开展业务联络活动的办事机构,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联络点。
代表处的作用
代表隶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联络活动,开拓中国市场。
设立的条件
1、外国公司均可以在中国境内成立代表处。(中国境内人要成立代表处必须先在外国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在中国境内成立代表处)。
2、在中国境内必须有成立代表处的注册地址。
提供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2、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3、常驻代表机构驻在中国地区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负责人)2寸彩照2张。
5、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需要一般代表还应提供一般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承办的证件
1、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代表机构公章、财务章、首席代表私章各一枚。
3、刻章登记卡。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以及代码IC卡。
5、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