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协议》签订 沪港通再获助力
整理编辑:百利来注册香港公司中心 最后更新时间:2014-09-05 点击: 次
根据港交所近日发布的公告,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已与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订立协议,以建立包括沪港交易通及沪港结算通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
该协议又称为《四方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
一.联交所与上交所同意将为各自市场的投资者提供订单路由安排及相关技术基础设施,让双方买卖在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
二.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同意将为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投资者提供交易清算及交收安排,以及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
三.上交所和联交所同意将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交易通以交易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以及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同意将根据相同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结算通以 结算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
经各方协议的沪港通主要特点大致与联交所及香港结算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刊发的通告所载者相同(见香港交易所同日发出的公告)。
概而言之,四方协议订明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 除少数的例外情况外,上交所将接纳上证 180 指数的成份股、上证 380 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沪股为沪股通股票,以供沪股通投资者通过沪股交易通进行交易;
二. 除少数的例外情况外,联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上市及买卖的 H 股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港股交易通进行交易;
三.上交所和联交所可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通过沪港交易通买卖的股票范围;
四.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仅限以人民币交易和交收;而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以港币报价,并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五.上交所及联交所各自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自行开发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倘有发行商拟以上交所或联交所中一方市场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发行权证及其他衍生产品(包括牛熊证)以在另一方的市场上市,有关安排由上交所与联交所另行商定。除若干例外情况外,若就前述产品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与另一方另行达成协议,上交所或联交所(视情况而定)从有关产品获得的收益将由双方平均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