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1994年执行以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下发了不少,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以问答形式归纳如下,并就一些问题作出解释。
一、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按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计算的税额。
4.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的税额;
5.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凭合法凭证上注明金额按10%计算的税额;
6.从小规模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7.国家规定的其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以及从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购进免税食用植物油可依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有哪些?
(一)取得下列项目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二)购进或销售货物发生的下列运输费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
2.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3.在运输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运费;
4.在运输过程中支付的过桥费、过路费;
5.各种定额客运发票(或票据);
6.运输业户到地方税务局或交通管理部门代开的发票;
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8.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各种运费单证(国营的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开具的专业货票除外);
9.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运费发票;
三、纳税人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抵扣联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2.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需在当月申报抵扣的,必须在上月底前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四、工业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抵扣要求: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申报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抵扣时,须提供相应的货物验收入库单。
五、商贸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抵扣要求:
1.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以及运输费用,其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商贸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在商品期货交易所(目前为止全国只有3家)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5.商贸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6.商贸企业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货款的,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可予以抵扣。但税务机关必须密切跟踪资金流向,防止纳税人利用票据背书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
(二)申请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
1.税务机关在审核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时,要求纳税人须提供付款凭证;取得价税合计在5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提供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2.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货款的,可按如下程序对其进行审核:纳税人在汇票背书前应持汇票原件及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粘贴在抵扣联后作备查资料留存。纳税人申报抵扣时还应提供销售方收到该汇票的证明及汇票承兑银行的电报证明复印件等。
3.商贸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分配以及以货易货方式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分配或以货易货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六、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要求:
1.自营或委托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必须通过银行付款后加盖“转账”印章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
1.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货物,须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提单、外汇汇款申请书、进口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外汇结算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2.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5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其相关的进口货物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从拍卖行购进海关缉私罚没货物,须提供《海关缉私补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如有多家企业拍得这批货物,则《海关缉私补税专用缴款书》的备注栏应列明该企业所拍得的货物数量、完税价格、税款)、海关的委托拍卖合同、与拍卖行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结算凭证。
七、凭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下列运费发票上所注明的项目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属于装卸费、保险费、手续费、仓储费、保管费、包干费、邮寄费、印花税、集装箱使用费、线路使用费、施工作业费及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取得运费货票抵扣进项税额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 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应提供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或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加盖“ 年 月 日已申报扣税”印章)及该批货物的购进发票复印件。货票填写项目要齐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
八、凭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注意的问题?
1.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提供农业生产者所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加盖“ 年 月 日已申报扣税”印章)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复印件(加盖“ 年 月 日已申报扣税”印章)及用于支付收购款项的专用银行帐号及当月银行对账单,收购凭证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提供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加盖“ 年 月 日已申报扣税”印章)、用于支付收购款项的专用银行帐号及当月银行对账单等。
九、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一)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省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凭省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抵扣。税务机关审核抵扣凭证时,对未有在“销货单位栏”中加盖戳记的,其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省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普通发票,审核无误后方可抵扣。
(二)工业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需提供销售方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的复印件及货物入库验收单。
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须符合以下条件:1.专用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和企业财务专用章; 2.票面注明的征收率必须是4%(商业)或6%(工业); 3.税款已征收入库。
十一、对“金税工程”认证或稽核系统发现属于“无法认证”、“比对不符”等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如何处理?
(一)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有“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或“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其中之一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对凡经“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发现有“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或“作废”其中之一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二、纳税人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情况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
1.如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如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抵扣凭证)。
十三、税务机关对部分纳入C类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核应采取何种措施?
(一)对连续6个月以上手工专用发票占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且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暂停其手工票进项税额抵扣,并发函给销货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协查。
(二)凡纳入C类管理的企业,经当月纳税评估,对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或其他扣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占当期全部抵扣税款比重在50%以上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报关单、进口合同、外汇付款凭证、运输发票等资料进行重点审核,有疑问的且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发函或派人到海关协查,发函或派人到海关协查期间,暂停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审核申报抵扣的收购凭证和其他扣税凭证(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运输发票等)占当期全部抵扣税款比重在50%以上的,且其税负率异常,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企业提出质询或派员实地进行核查,如发现仍有疑问的,可暂停供应收购发票,或停止抵扣收购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部分的进项税额。
(四)对使用专用发票尤其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率在30%以上。且作废金额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核,审核发现有疑问的,应派出税务人员到企业检查。
(五)对上述情况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仍有疑问的,存在严重偷骗税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作进一步查处。
十四、关于用于出版物广告业务的进项税额应如何进行划分?
确定
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
文化出版单位能正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十五、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货物进项税额如何划分问题?
现行税法规定,生产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同时又生产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上应单独核算享受优惠政策部分货物的应纳税额,其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划分不清的,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