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规

关于加盟连锁企业名称字号的说明

整理编辑:百利来注册香港公司中心 最后更新时间:2013-09-28 点击:

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领导的讲话精神:工商部门不再受理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工商登记申请。核定科研性质的企业名称时,不得冠以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字样。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不允许其将哲学社会科学活动列入生产经营范围,不得将“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核定为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在此之前如已登记的,在2005年1月31日前,各分局要对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上报市局注册处,并通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于2月28日前完成变更登记工作。对到期不提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申请的,要在3月底前,结合年检或验换照依法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予以变更或按有关规定直接注销。 
 
二、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港澳居民所办的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动,属于家庭经营的,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个人经营的,办理一歇一开手续,其字号名称可沿用。
2、个体工商户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但因经营需要,同一自然人可申领多本个体执照,如属同一行业,名称可以使用“分店”或“分部”字样。 
 
杭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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