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创业版上市

整理编辑:百利来注册香港公司中心 最后更新时间:2013-09-28 点击:

主要上市规定:
不设溢利要求知悉到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录得溢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溢利纪录才可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指定期间」)。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经营历史新申请人须:
1.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附注: 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2. 一直积极发展一主营业务;
3.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4.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5.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业务前景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量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
2. 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3.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公司管治
新申请人须:
1. 聘任才干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2. 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
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1.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2.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
3. 市场推广支出
4. 其它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 (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
 
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寡会受市场因素影响。
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有关费用的详情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 (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 (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详情请参阅 《创业板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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