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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追讨拖欠税款的措施

整理编辑:百利来注册香港公司中心 最后更新时间:2013-09-28 点击:

税款须按照评税通知书上的指定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付。如税款在缴税日期后欠缴,所有逾期未缴的税款,当被作为欠税。对于逾期未缴交的税款,税务局会立即采取下列法定措施,旨在保障税收和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追收过期未缴税款:
 
1. 对逾期未缴交的税款征收附加费
 ─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本局会加征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5 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 本局可在缴税日起计6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5 附加费)再加征10 的附加费。
 
2. 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雇主、银行、租客、债务人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本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3. 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
 ─ 本局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向欠税人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须缴付在登录判决时已到期缴付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法院费用、定额讼费及由申索诉讼开始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日期间的利息。
 ─ 有关判定债项利息的其他资料,请参阅判定债项利息。
 ─ 如获法院裁定的债项仍未清缴,本局可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纳税人的动产;或就该名纳税人的不动产执行押记令。本局亦会提出破产/清盘的申请。
 
4. 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 若纳税人没有缴付税款意图离开香港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务局局长可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阻止该纳税人离开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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