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规

中外合资资本规定

整理编辑:百利来注册香港公司中心 最后更新时间:2013-09-28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 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 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 ,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网站地图 | 企业法规 | 公司指南 | 香港税务 | 香港新闻   Tel:400-034-0008  (全国24小时免费电话)
Copyright @ 2004-2013 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www.hkbvi.com 版权所有 ALL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沪ICP备1300873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