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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公司审批原则

整理编辑:百利来注册香港公司中心 最后更新时间:2013-09-28 点击:

外商投资广告公司的审批原则和程序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广告业被列为限制乙类,允许合资、合作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一)审批条件

  1.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处理测定等能力;

  4.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5.注册资本不低于3O万美元。

  (二)审批程序

  1.项目中方向当地工商部门(国务院部委直属企业则上报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工商部门初审后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核转至国家工商局审定;

  2.国家工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中方向当地外经贸部门(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则上报主管部门)呈报合同、章程,逐级上报至外经贸部审批;

  3.中方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批准证书向国家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三)需提交的材料

  除提交一般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向国家工商局提交的材料:

  1.采用的主要制作设备、技术及其来源证明;

  2.广告管理制度;

  3.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向外经贸部报送的文件: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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